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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北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寇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北初字第31号原告李某某,女。委托代理人腾志宏,河南顺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寇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另外150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