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北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寇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北初字第31号原告李某某,女。委托代理人腾志宏,河南顺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寇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另外150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