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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即调执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王平光人事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平光,里邦精工(青岛)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即调执字第276号申请执行人王平光。被申请执行人里邦精工(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店集镇王家庄村。法定代表人管谨中,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平光与被申请执行人里邦精工(青岛)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法定全部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即劳人仲案字(2013)第272号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冬梅审判员  周学成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志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