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即调执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王平光人事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平光,里邦精工(青岛)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即调执字第276号申请执行人王平光。被申请执行人里邦精工(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店集镇王家庄村。法定代表人管谨中,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平光与被申请执行人里邦精工(青岛)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法定全部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即劳人仲案字(2013)第272号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冬梅审判员 周学成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志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