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刑执字第834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朱胜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胜通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三刑执字第834号罪犯朱胜通,男,196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八监区服刑。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8日作出(2011)杭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胜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2010年11月4日起至2021年8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12月7日送福建省永安监狱服刑。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4年3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12月至2014年1月考核达标累计达9.2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朱胜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胜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0年11月4日起至2021年1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阙 斌审判员 兰 峻 锋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少君(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