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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东执字第00144-3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张元财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元财,李春兰,刘怀,安徽省联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肥东执字第00144-3号申请执行人:张元财。申请执行人:李春兰。被执行人:刘怀。被执行人:安徽省联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县店埠镇龙泉中路印刷厂西恢复楼东边第一间。法定代表人:王梅,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29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1月18日前按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怀拥有一套商品房,位于肥东经济开发区包公大道北侧盛嘉欧园2幢2203室。该房屋已在肥东县房地产产权交易管理局办理了网上合同备案,网上合同备案编号为:1108500309。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等有关规定,裁定如下:一、预查封被执行人刘怀所有的位于肥东经济开发区包公大道北侧盛嘉欧园2幢2203室商品房一套。二、预查封的效力等同于正式查封。查封期限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二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华山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 明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核稿:会签单位:拟稿人:打印份(2013)肥东执字第00144-3号文件标题: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张元财,男,195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博望镇长流村。申请执行人:李春兰,女,196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刘怀,男,198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电不足很龙西村老油坊组。被执行人:安徽省联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县店埠镇龙泉中路印刷厂西恢复楼东边第一间。法定代表人:王梅,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29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1月18日前按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怀拥有一套商品房,位于肥东经济开发区包公大道北侧盛嘉欧园2幢2203室。该房屋已在肥东县房地产产权交易管理局办理了网上合同备案,网上合同备案编号为:1108500309。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等有关规定,裁定如下:一、预查封被执行人刘怀所有的位于肥东经济开发区包公大道北侧盛嘉欧园2幢2203室商品房一套。二、预查封的效力等同于正式查封。查封期限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二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孙华山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崔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