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初字第07695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丁茂国与通力电梯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茂国,通力电梯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用人单位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7695号原告:丁茂国,男,汉族,1979年12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宋宗新,陕西达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负责人:江冰,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丁茂国与被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丁茂国于2014年3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茂国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茂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41元,减半后1420.5元由原告丁茂国承担。代理审判员 梁梦艺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