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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荥民二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王改州与荥阳市永联碳素制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改州,荥阳市永联碳素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荥民二初字第29号原告王改州,男,194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荥阳市永联碳素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玉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改州诉被告荥阳市永联碳素制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改州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浩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黎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