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桦民一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邵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邵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桦民一初字第128号原告:李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郭凤艳,桦甸市司法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邵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邵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允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00元,由原告负担110.00元,余款退回。审判员 王全新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