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民一初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湖北民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与邱美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民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邱美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民一初字第496号原告:湖北民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柳沙路10号民发大观天下会所。负责人:李秋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苹,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文丽琼,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美清。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民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诉被告邱美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民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民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 倩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飞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