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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阴民初字第00778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郝俊杰、赵回朝与陕西华山企业公司、国营陕西华阴农场土地复垦、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俊杰,赵回朝,陕西华山企业公司,国营陕西华阴农场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阴民初字第00778号原告郝俊杰,男,194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骊山区骊山棉织厂退休职工,住西安市十里铺东方大市场。委托代理人赵回朝,男,194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华阴市罗敷镇桃下管区。原告赵回朝,男,194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华阴市罗敷镇桃下管区。委托代理人武国杰,华阴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华山企业公司,住所地:华阴市华西镇。被告国营陕西华阴农场,住所地:华阴市华西镇。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汶民,陕西华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郝俊杰、赵回朝与被告陕西华山企业公司、被告国营陕西华阴农场土地复垦、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郝俊杰、赵回朝于2014年3月20日以二被告主体变更、原告主张诉讼权利的诉讼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俊杰、赵回朝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郝俊杰、赵回朝撤回起诉。诉讼费1700元,减半收取,由郝俊杰、赵回朝负担850元。审判长  马美青审判员  蔡静江审判员  王龙飞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