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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益法民一终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安化县清塘镇莲花洞煤矿与方吉星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化县清塘镇莲花洞煤矿,方吉星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益法民一终字第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化县清塘镇莲花洞煤矿。法定代表人阙运龙,该矿矿长。委托代理人熊小林,安化县腾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方吉星。委托代理人刘长中,湖南泰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安化县清塘镇莲花洞煤矿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2013)安法民一初字第9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安化县清塘镇莲花洞煤矿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安化县清塘镇莲花洞煤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喻 宁审 判 员  付 星代理审判员  刘艳芝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