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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恩施民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扶建平与周卜才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扶建平,周卜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恩施民保字第00009号申请人扶建平,居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建,湖北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周卜才,居民。申请人扶建平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防止被申请人周卜才转移财产,情况紧急为由,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周卜才在湖北普恩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的股权7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扶建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1条、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周卜才在湖北普恩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的股权70万元。申请人扶建平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彬 彬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晖(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