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贺民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袁相海与刘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相海,刘建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贺民初字第148号原告袁相海,男,汉族,1969年11月25日出生,山东新泰市人,小学文化,无业,现住山东省新泰市。委托代理人尤鸿觊,宁夏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建伟,男,汉族,现年38岁,山东新泰市人,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原告袁相海与被告刘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义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相海的委托代理人尤鸿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建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相海诉称,2009年,被告刘建伟以资金周转为名,向原告借款15000元,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拒不支付原告借款,在2013年11月21日,被告给原告写下欠据一张“今欠到袁相海壹万伍仟元(15000元),2013年前还清”。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故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袁相海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当庭提交了以下证据:欠条原件一份、欲证明被告欠原告15000元,并约定在2013年年前还清的事实。被告刘建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当庭答辩及举证、质证的权利,被告刘建伟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原告提交的欠条,记载内容完整,当事人明确,能够证实被告刘建伟于2013年11月21日向原告袁相海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原告袁相海15000元,于2013年年前还清的事实,本院对此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被告刘建伟于2013年11月21日向原告袁相海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原告袁相海15000元,于2013年年前还清。后被告刘建伟未按期向原告袁相海还款,原告袁相海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袁相海向本院提交的证据记载内容完整,当事人明确,能够证实被告刘建伟于2013年11月21日向原告袁相海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原告袁相海15000元,于2013年年前还清的事实,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刘建伟应向原告偿还欠款。被告刘建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相应的诉讼权利,原告袁相海要求被告刘建伟偿还原告借款1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建伟向原告袁相海偿还借款1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被告刘建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义军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祁 玮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第页共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