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00764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00764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被告杨某某,男,汉族。本院于2014年3月6日受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国亮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