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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松民一终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李金与华粮集团松原中转库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金,华粮集团松原粮食中转库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松民一终字第2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金,男,1962年11月2日生,汉族,原华粮集团松原粮食中转库雇工,住址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张子健,松原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吴云超,松原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粮集团松原粮食中转库,住所地吉林省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镜湖区,组织机构代码58948076-3。法定代表人董云超,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洪伟,男,1968年10月7日生,汉族,华粮集团松原粮食中转库主任助理,住址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韩翠霞,女,1955年3月2日生,汉族,华粮集团松原粮食中转库法律顾问,住址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身份证号码。上诉人李金因与华粮集团松原粮食中转库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3)宁民初字第3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金于2014年3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在二审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金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李金负担,剩余5元,由本院退回给上诉人李金。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世臣审判员  于福桐审?判?员贾艳泽审?判?员?王明星审判员张继代理审判员李铭代理审判员姚德满二○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陈洪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