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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仙民初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朱某与黄某某、陈黎成、黄秀钦、陈某、江永洪、赖丽烟、陈某某、林丽梅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黄某某,陈黎成,黄秀钦,陈某,江永洪,赖丽烟,陈某某,林丽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仙民初字第420号原告朱某,男,住仙游县。法定代理人朱仲春,男,住址同上,系朱某之父。法定代理人阮丽平,女,住址同上,系朱某之母。被告黄某某,男,住仙游县。被告陈黎成,男,住址同上,系黄某某之父。被告黄秀钦,女,住址同上,系黄某某之母。被告陈某,男,住仙游县。被告江永洪,男,住址同上,系陈某之父。被告赖丽烟,女,住址同上,系陈某之母。被告陈某某,男,住仙游县。被告林丽梅,女,住址同上,系陈某某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黄某某、陈黎成、黄秀钦、陈某、江永洪、赖丽烟、陈某某、林丽梅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朱某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无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百四十九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二百七十四元五角,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黄天用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艳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