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子长法执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白作斌与白作武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作斌,白作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子长法执字第00012号申请人白作斌,男,1964年11月11日生,汉族。被申请人白作武,男,1960年3月22日生,汉族。白作斌与白作武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3)子民初字第00112号民事判决书,白作斌申请由白作武返还其占用白作斌位于后桥瓦场沟(房屋产权证为子房权证2003子第62**号)的一孔窑洞。本院于2014年2月2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白作武于2014年3月19日返还其占用白作斌位于后桥瓦场沟的一孔窑洞,并承担了案件受理费200元,执行费2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3)子民初字第001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南有强审 判 员 杜存洲代理审判员 薛宏伟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闫 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