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亭刑初字第0035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诉孙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亭刑初字第0035号公诉机关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6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因病取保候审,2013年12月6日经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4年3月20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以亭检诉刑诉[2014]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沈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饮酒后驾驶苏JKXX**号小型轿车,沿盐城市区西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盐城市区新洋港大桥桥北路段时,与刘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盐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六大队认定,被告人孙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被告人孙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138.08毫克。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孙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危险驾驶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苏JKXX**号小型轿车,沿盐城市区西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盐城市区新洋港大桥桥北路段时,与刘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盐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六大队认定,被告人孙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被告人孙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138.08毫克。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与刘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孙某某一次性赔偿对方车辆维修费、生活补助费等各项费用合计12000元(已履行完毕)。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在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某、王某等人的证言、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盐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六大队出具的发、破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孙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积极赔偿刘某某全部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交通运输管理秩序,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已缴纳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0日(羁押之日)起至2014年5月4日止。剩余罚金五百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 江代理审判员 韦 国人民陪审员 施玉志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邵晓晨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