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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中刑执字第0085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罪犯吴利新犯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利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通中刑执字第0085号罪犯吴利新。苏州市吴江区(原吴江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8日作出(2011)吴江刑二初字第02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利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1年8月26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通州监狱于2014年2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通州监狱认为,罪犯吴利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服刑期间受到监狱表扬二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江苏省通州监狱针对罪犯吴利新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提供了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吴利新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利新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十五天(刑期至2014年4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汉军审判员  刘 萍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灵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