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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思执行字第1184-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廖海生与被执行人赖东波、厦门永达电工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海生,赖东波,厦门永达电工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思执行字第1184-1号申请执行人廖海生,男,196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朱玥、张洁,福建建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赖东波,男,196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厦门永达电工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西柯美溪道思明工业园2号厂房。法定代表人赖东波。申请执行人廖海生与被执行人赖东波、厦门永达电工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9日作出(2013)思民初字第13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367213.2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执行员赵国军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在诉讼过程中,本院已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厦门永达电工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厦门市同安区美溪道思明工业园2号202单元房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冻结了被执行人厦门永达电工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厦门银行账户存款51312.89元、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存款1541.62元及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并冻结了被执行人赖东波名下厦门银行账户存款6478.74元。另已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厦门永达电工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闽D×××××号车辆和被执行人赖东波名下车牌号为闽D×××××号车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思执行字第118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娜彬审 判 员  俞伟强代理审判员  魏松彬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许雅君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