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郴行终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桂阳县鸿达能源公司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桂阳县鸿达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李庆兵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郴行终字第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桂阳县鸿达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桂阳县燕塘乡小冲村。法定代表人李小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重光,湖南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燕泉北路39号。法定代表人谢考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斌。原审第三人李庆兵。委托代理人XX华,嘉禾县东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桂阳县鸿达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审第三人李庆兵就工伤待遇达成劳动仲裁调解协书。上诉人桂阳县鸿达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桂阳县鸿达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应于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桂阳县鸿达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桂阳县鸿达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永文审 判 员 姜小微代理审判员 邓 群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邝玲娟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驳回起诉;(三)管辖异议;(四)终结诉讼;(五)中止诉讼;(六)移送或者指定管辖;(七)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八)财产保全;(九)先予执行;(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十一)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十二)中止或者终结执行;(十三)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对第(一)、(二)、(三)项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