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于刑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吕铁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于刑初字第155号公诉机关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某,男。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监管大队。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以沈于检刑诉(2014)3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赌博罪,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胜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2月24日至2014年1月8日期间,被告人吕某某在沈阳市于洪区白山路茗茗棋牌社内,以“二八杠”的赌博方式,组织侯某某、岳某某等30余人聚众赌博。被告人吕某某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9000余元。2014年1月8日,被告人吕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确认。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陶某某、侯某某、岳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记账单,户籍信息,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赌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吕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上缴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吕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犯罪所得人民币九千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邢 震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