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环民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春玲与被告李红彬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玲,李红彬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环民初字第252号原告张春玲,女,198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李红彬,男,汉族,1987年6月8日出生,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玲与被告李红彬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红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玲撤回对被告李红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彩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