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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环民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春玲与被告李红彬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玲,李红彬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环民初字第252号原告张春玲,女,198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李红彬,男,汉族,1987年6月8日出生,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玲与被告李红彬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红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玲撤回对被告李红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彩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