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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武昌执字第00529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杜欣欣与被执行人易俊国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欣欣,易俊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武昌执字第00529号申请执行人杜欣欣,男,1986年7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劳动新一村**号*楼*号。被执行人易俊国,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杜欣欣与被执行人易俊国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27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2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易俊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易俊国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杜欣欣返还贷款本金、赔偿损失共计341,105.57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341,105.5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二倍,自2014年2月22日起算至2014年4月4日为4,661.78元),负担案件受理费9,000元、执行费5,016元,但被执行人易俊国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划拨或冻结被执行人易俊国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9,783.3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保勤二〇一四年××月××日书记员  毕 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