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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清民二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铁岭市清河区群达汽车修配厂与铁岭市清河区维多利亚大酒店有限公司、新飞跃职业技术学校修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铁岭市清河区群达汽车修配厂,铁岭市清河维多利亚大酒店有限公司,新飞跃职业技术学校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清民二初字第00005号原告:铁岭市清河区群达汽车修配厂。负责人:韩鹏。被告:铁岭市清河维多利亚大酒店有限公司。被告:新飞跃职业技术学校。原告铁岭市清河区群达汽车修配厂诉被告铁岭市清河区维多利亚大酒店有限公司、新飞跃职业技术学校修理纠纷一案,原告铁岭市清河区群达汽车修配厂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铁岭市清河区群达汽车修配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保全费70.00元共计95.00元由原告铁岭市清河区群达汽车修配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建军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 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