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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范民初字第00337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彭步伟诉被告吴丹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步伟,吴丹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范民初字第00337号原告:彭步伟,男,1989年0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吴丹,女,199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步伟与被告吴丹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步伟于2014年0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步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彭步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芳旗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季兴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