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范民初字第00337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彭步伟诉被告吴丹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步伟,吴丹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范民初字第00337号原告:彭步伟,男,1989年0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吴丹,女,199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步伟与被告吴丹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步伟于2014年0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步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彭步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芳旗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季兴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