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中民五终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胡恩全因与被上诉人沈阳鲜明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中民五终字第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恩全,男,196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大兴朝鲜族乡沙岗子村*组25。委托代理人:胡光磊,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鲜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阳市于洪区大兴朝鲜族乡光辉村。法定代表人:孙仁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承荣宾,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刘永生,辽宁骥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胡恩全因与被上诉人沈阳鲜明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13)苏民六初字第4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恩全因与被上诉人沈阳鲜明建材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胡恩全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胡恩全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胡恩全自愿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田 丽审判员 董 莉审判员 李春野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思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