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埇民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武晓玲与孙超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晓玲,孙超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埇民保字第29-1号申请人:武晓玲,女。被申请人:孙超,男。本院于2014年2月21日作出(2014)宿埇民保字第2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武晓玲自愿撤回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孙超在银行的存款XXXXX元的冻结。二、解除对担保人刘松所有的皖LXXX**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王恒民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理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