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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沂南执字第582-5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彭新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彭新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沂南执字第582-5号申请执行人: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彭新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彭新城存款3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付祥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庆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