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沂南执字第582-5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彭新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彭新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沂南执字第582-5号申请执行人: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彭新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彭新城存款3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付祥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庆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