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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蒲民初字第00195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原告梁进平诉被告张军、张晓武、党树存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进平,张小武,张军,党树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蒲民初字第00195号原告梁进平,男,195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城关镇东环路瑞丰宾馆100米,身份证号码652301195912195516。被告张小武,男,汉族,住蒲城县城关镇祥塬村。被告张军,男,汉族,住蒲城县城关镇祥塬村。被告党树存,男,汉族,住蒲城县永丰镇刘家沟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进平诉被告张小武、张军、党树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进平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进平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小武、张军、党树存的起诉,是对自己所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进平撤回对被告张小武、张军、党树存起诉。案件受理费498元,减半收取249元,由原告梁进平负担。审 判 长  同小虎审 判 员  李谋芝人民陪审员  刘学利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月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