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平邑宏盛机械配件加工有限公司与山东鲁运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邑宏盛机械配件加工有限公司,山东鲁运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260号申请人平邑宏盛机械配件加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乔立杰,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76096772-4住址:平邑县常山生态开发区庞居庄公路东,加油站东北方。被执行人山东鲁运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凡强,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住址:兰山区半程镇清沂庄西北约1500米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临商初字第132号民事裁定书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山东鲁运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在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盛庄信用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山东鲁运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在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盛庄信用社91×××14账户上的1000元至平邑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薛 波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贵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