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执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民县支行与郭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民县支行,郭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执字第151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民县支行。负责人张尊义,行长。被执行人郭玲,居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民县支行诉郭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惠民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审结。该案(2013)惠商初字第540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郭玲所有的位于惠民县城文安西路南侧的房产一处(产权证号:房权证惠字第9-087**)。二、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让、毁损、买卖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4年3月20日起至2016年3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蒋辉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滕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