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三执民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吴积献与崔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吴积献,崔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台三执民字第413号申请执行人:吴积献,农民:。被执行人:崔春,国家工作人员:。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年02月23日台州三门法院(2014)台三商初字第00010号判决书,于2014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崔春自收到本通知后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吴积献支付借款人民币11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崔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崔春在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三门分中心有住房公积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崔春在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三门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1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卢兆军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才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