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盱执字第1816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季忠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忠权,盱眙贝斯特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盱执字第1816号申请执行人季忠权。被执行人盱眙贝斯特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东方都市*幢****室。法定代表人张栋,职位总经理。原告季忠权与被告盱眙贝斯特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128日作出(2011)盱民初字第16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盱眙贝斯特房地产有限公司未按(2011)盱民初字第1628号民事调解书规定的义务履行,原告季忠权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2011)盱民初字第162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宏杰执行员 赵学雷执行员 王士虎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笑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