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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执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王建成与孙利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成,孙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执字第134号申请执行人王建成,又名王健,男,1976年2月1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孙利,又名孙大力,男,1968年10月15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惠民一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孙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孙利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孙利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孙利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7730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弓永亭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樊育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