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晋民初字第2424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晋安支行与高斌、高景龙、高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晋安支行,高斌,高景龙,高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晋民初字第242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晋安支行,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负责人林心惠。委托代理人林武纬,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国军,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高斌,男,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平潭县。被告高景龙,男,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平潭县。被告高琴,女,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平潭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晋安支行与被告高斌、高景龙、高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而转换为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林武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斌、高景龙、高琴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3月1日,原告与被告高斌签订一份编号为L-02-2012-HQ017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合同及抵押合同》(以下简称贷款合同),约定:被告高斌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62000元,用于购买别克牌小型轿车一辆(型号SGM7243ATA、发动机号113070189、车架号LSGGF53W3BH296490、车牌号闽A20C**);借款期限36个月,从原告实际放款日起算;贷款利率为浮动利率,浮动周期为12个月,即从原告实际放款日起每12个月重新定价一次,重新定价日为实际放款日在重新定价当月对应日,当月没有对应日的,则当月最后一日为重新定价日;第一个浮动周期内,贷款月利率为6.65‰(此系贷款合同签订日利率,实际放款日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按实际放款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重新确定本合同贷款利率,不再另行通知借款人);每满一个浮动周期后,以重新定价日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作为下一个浮动周期的适用利率,每期还款日为每月的10日。被告高斌将上述借款所购汽车抵押给原告,作为偿还贷款合同项下债务的担保,担保物权于2012年3月9日向登记机关办理了抵押权登记。2012年3月1日,被告高景龙向原告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承诺由其与被告高斌共同偿还贷款本息,直至被告高斌向原告所借贷款全部偿清。同日,原告与被告高琴签订了编号为LB-02-2012-HQ017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约定由被告高琴对被告高斌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同日,原告依约向被告高斌发放贷款162000元,但被告高斌仅还了8期贷款本息。原告于2013年3月22日向三被告发出《律师函》通知还款未果。按照合同约定,原告有权对逾期贷款按合同约定利率加收50%计收罚息,并宣布被告高斌的所有贷款全部提前到期及要求被告高琴承担保证责任。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以及律师代理费3000元,也应由三被告承担。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高斌、高景龙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24795.97元、利息4755.66元、罚息1455.61元,合计131007.24元(暂计至2013年8月25日,之后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新发生的利息、罚息依约继续计收);2、判令以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置被告高斌的抵押物,所得款项优先用于清偿被告高斌、高景龙对原告的上述债务;3、判令被告高斌偿还原告因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4、判令被告高琴对被告高斌、高景龙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5、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诉讼中,原告将第二项、第四项诉讼请求变更为:2、判令以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置被告高斌的抵押物,所得款项优先用于清偿被告高斌对原告的上述债务;4、判令被告高琴对被告高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明资料: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编号:L-02-2012-HQ017)一份;2、机动车登记证书一份;3、《共同还款承诺书》一份;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保证合同》(编号:LB-02-2012-HQ017)一份;5、个人消费贷款借款借据一份;6、律师函及快件送达详单各一份;7、贷款已还款明细清单、逾期未还款查询(2013年8月26日系统打印件)各一份;8、《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各一份;8、三被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被告高斌、高景龙、高琴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明资料。因三被告放弃到庭质证的诉讼权利,本院确认原告所提交的证据均可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根据。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支持其诉状所具之事实和理由,本院确认原告所诉属实。另查明,贷款合同第三条第4款第(1)项约定“若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就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第十二条约定“凡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在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采用以下方式解决:依法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三条第2款约定“双方协商同意,除依法另行确定或双方另有约定外,因本合同订立、履行及争议解决发生的下述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律师费用、催收短信费用、资产评估及处置费用、鉴定费用、公告费用等”。该合同附件一《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合同通用条款》第二条第9款约定“如果借款人在任何正常还款日或提前还款日未按约定向贷款人进行清偿,贷款人有权依法及合同的约定,行使抵押权”、第11款约定“在担保责任发生后,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贷款人可以与借款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协议不成的,贷款人有权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第12款约定“本合同项下贷款在本担保之外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或保证的,不影响贷款人本担保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第四条约定“1、借款人出现下列事件之一即构成或视为本合同项下违约:(2)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2、出现前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贷款人有权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2)宣布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6)要求借款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8)依法及本合同约定对抵押物行使抵押权;(10)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第二条约定“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构成本合同之主债务,包括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律师费用、资产评估及处置费、鉴定费、公告费等)、因借款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第三条约定“本合同项下保证人提供全程连带责任保证。……”;第四条约定“如果借款人未按约定及时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主债务在本合同之外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或保证的,不影响债权人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共同还款承诺书》中载明:1、本人与借款人是父子关系,愿与借款人共同参与还款,以帮助借款人偿还每月应偿还的贷款本息,直至借款人向贵行所借贷款全部偿清。2、如若借款人未能按月偿还的贷款本息,本人愿替其偿还逾期贷款本金和罚息。2012年3月1日,被告高斌在《个人消费贷款借款借据》“借款人”落款处签名确认收到原告发放的贷款162000元。该借据载明借款期限自2012年3月9日起至2015年3月9日止。2012年3月9日,闽A20C**汽车在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办理了抵押登记。原告提供的2013年8月26日系统打印件《逾期未还款查询》中载明本金余额为124795.97元、应收利息4755.66元、拖欠本金的罚息1277.98元、应收利息的罚息177.63元。2013年8月15日,原告与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订立《委托代理合同》,委托该所律师处理本案纠纷,并因此支出律师费30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高斌、高琴分别订立的贷款合同及保证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约履行发放贷款的义务,被告高斌作为借款人未按约付还贷款本息,被告高琴亦未履行连带保证责任,均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有权按合同约定要求被告高斌付还贷款本息并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用。由于被告高景龙向原告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表示愿与被告高斌共同履行对原告的还本付息义务,被告高景龙的这一行为是对债务加入的行为,故被告高景龙应对讼争款项中的贷款本息(含罚息)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被告高斌将其所有的闽A20C**黑色别克牌汽车作为借款担保抵押物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原告作为抵押权人有权以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本案中,原告与被告高琴间的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了即使主债务在本合同之外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亦不影响债权人该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由此,债权人与保证人事先已就保证人仅承担物保之外债务的保证责任的抗辩进行了排除性约定。因此,原告有权要求保证人即被告高琴对被告高斌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高琴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即被告高斌追偿。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高斌、高景龙、高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高斌、高景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晋安支行借款本金124795.97元、利息4755.66元、罚息1455.61元(暂计至2013年8月25日止,此后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被告高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晋安支行律师代理费3000元。三、被告高斌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晋安支行有权就被告高斌提供担保的闽A20C**黑色别克牌汽车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高琴对第一、二判项所列被告高斌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高琴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高斌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8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高斌、高景龙负担(该款已由原告垫交,待被告高斌、高景龙还款时一并付还);被告高琴对被告高斌所负担的诉讼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丽萍人民陪审员 吴惠珍人民陪审员 翁显英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恒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和执行申请提示一、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5、《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6、《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7、《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8、《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9、《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10、《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六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天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