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刑执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张祥安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祥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南刑执字第574号罪犯张祥安,男,1990年12月30日出生于邵武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邵武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30日作出(2010)邵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祥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12月12日以(2012)南刑执字209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4年3月1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祥安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和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度被评为监狱级表扬。罪犯考核自2012年10月至2013年12月累计获达标分11分。本次缴纳罚金2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行政没收款收据,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1分,评为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祥安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09年5月19日至2014年4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