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涿民初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涿州市佳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裁 定 书(2014)涿民初字第520号民事裁定书原告涿州市佳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立霞,董事长。地址:涿州市建设路430号。委托代理人张朋,涿州市清凉寺办事处晨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永,男,住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涿州市佳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包智茹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汭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