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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包青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白越爱与王鑫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越爱,王鑫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包青民初字第10号原告白越爱,女,1964年6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包头市。被告王鑫,男,199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包头市。原告白越爱诉被告王鑫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阎卿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越爱,被告王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越爱诉称,2013年8月13日15时30分,原告与爱人杨三半及儿媳妇徐丽萨到青山区锦林市场购物时,与正在购物的被告发生口角,被告进而殴打了原告和爱人杨三半及儿媳妇徐丽萨,造成原告及爱人杨三半受到伤害。2013年11月4日,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就此事对被告下达了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告处以罚款500元的处罚。原告就此事花去医疗费数百元。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529.07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王鑫辩称,事实经过不认可,因为我们发生口角,我找原告理论时,原告先打的我,我不承担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3日15时30分许,被告与他人到包头市青山区锦林市场购物时,与原告白越爱及其丈夫杨三半、儿媳发生口角,并对原告等人揪扯、殴打,致使原告受伤。事发后,原告白越爱到内蒙古北方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医院门诊治疗,发生医疗费529.07元。原告被诊断为:头外伤、头皮挫伤,胸外伤。2013年11月4日,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作出包公(青)行罚决字(2013)第4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告王鑫罚款500元的处罚。原告白越爱提交下列证据:包头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诊断书2份,门诊收据3张;证明原告受伤情况、医疗费花费情况。被告质证,真实性认可,在我们厮打过程中我也受伤了,我只是脸部受伤并未治疗,我未婚妻在此过程中也被打伤,我未婚妻有先天性心脏病,因此事故复发,并提交包头市中心医院超声检查报告单1份、包头市蒙医中医医院彩色超声报告单1份、心电图1份。原告陈述被告未婚妻治疗与其无关。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证明原告受伤的事实经过。被告质证,无异议,我已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交纳500元罚款。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双方提交的书证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发生口角,进而发生肢体冲突,被告将原告打伤,被告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医疗费529.07元,本院支持其70%即37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鑫赔偿原告白越爱医疗费37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5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王鑫负担,随上款一并给付原告;原告白越爱已预交50元,退还原告白越爱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阎卿芳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 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