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蕉民初字第1229-2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原告黄秀丽与被告陈建玲、林长稳、陈孝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蕉民初字第1229-2号原告:黄秀丽,女,197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委托代理人:缪志远,福建惠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建玲,女,197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被告:林长稳,男,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被告:陈孝舜,男,195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原告黄秀丽与被告陈建玲、林长稳、陈孝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陈 庄审 判 员 林培玉人民陪审员 刘金顺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潘昭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