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周民初字第1371-2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5-04-25
案件名称
张青与张宝忠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青,张宝忠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周民初字第1371-2号原告:张青,淄博市周村区居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新忠,男,195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淄博周村新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宝忠,淄博市周村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青与被告张宝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青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无诉讼必要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张青负担。审 判 长 贺 荣代理审判员 李莹莹代理审判员 李迎军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玮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