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4-09
案件名称
朱玲祖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永登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永登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60号原告朱某某,女,汉族,生于1968年2月3日,住永登县。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永登分公司,住所地:永登县。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永登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永登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永登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7元,减半收取48.5元,由原告朱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火勋婕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铁生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