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执字第2027-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5-05-01
案件名称
吴真真高中玉民间借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真真,高中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2027-1号申请执行人吴真真,居民。被执行人高中玉,居民。申请执行人吴真真与被执行人高中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平民初字第16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中玉的存款200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池成湖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苗卫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