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秦平民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赵鹏波与马瑞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鹏波,马瑞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秦平民初字第90号原告赵鹏波,男。被告马瑞春,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鹏波与被告马瑞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志君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庞彦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