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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天秦平民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赵鹏波与马瑞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鹏波,马瑞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秦平民初字第90号原告赵鹏波,男。被告马瑞春,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鹏波与被告马瑞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志君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庞彦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