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城刑初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师树x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树x

案由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城刑初字第00038号公诉机关城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师树x,男,1968年11月28日出生于陕西省城固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城固县沙河营镇叶家堡村*组。2013年12月26日因涉嫌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城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城固县看守所。城固县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4)第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师树x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城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景华、被告人师树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师树x自2007年10月起在城固县经贸市场经营动物肉制品脱毛加工生意,经营期间,在脱毛剂里添加了工业松香。2013年9月30日,城固县博望镇政府和城固县公安局博望派出所,与被告人师树x签订了《城固县食品经营流通安全承诺书》,并附《禁止添加剂物名单》,该名单第37为“松香”。被告人师树x签订承诺书后,明知松香为国家禁止的食品生产添加剂,但自签订承诺书之日至2013年12月6日,仍使用松香进行动物肉制品脱毛加工。2013年12月6日,城固县公安局民警协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博望镇石家坝农贸市场师树x的加工摊点进行检查时,提取猪尾巴2根(每根300克)、松香凝固混合物2袋(每袋500克)。经河南黎明化工研究院化工新材料检测中心检测,从师树x处提取的猪尾巴中检出工业松香成份,提取的松香块主体成分为工业松香。松香属于国家农业行业标准《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中禁止使用的腿毛添加剂。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书证和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师树x的行为已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师树x能够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判处。公诉机关建议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的意见,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师树x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26日起至2014年6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赵丽侠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红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