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一法刑一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汤在银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在银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中一法刑一初字第383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汤在银,男,1969年12月19日出生于四川省武胜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武胜县)。因本案于2013年12月20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2月24日被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3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4〕4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在银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敏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在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10日零时许,被告人汤在银醉酒后(经鉴定,被告人汤在银驾驶车辆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4.0mg/100ml)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中山市大涌镇古神公路CA052电灯柱对开路段时,碰撞道路中间花基而肇事,事故造成被告人汤在银受伤及车辆损坏。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认定,被告人汤在银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同年12月20日,被告人汤在银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汤在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中山市公安局扣押、处理物品清单及物证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抽血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提取及送检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被告人汤在银的病历材料,证人朱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汤在银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汤在银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汤在银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汤在银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汤在银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建议对被告人汤在银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的量刑幅度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汤在银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区燕莉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嘉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