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泽民初字第1547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张晓建与周明柱、谷加林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建,周明柱,谷加林,顾登生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泽民初字第1547号原告张晓建。被告周明柱,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被告谷加林,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被告顾登生。委托代理人田永祥(系同事),男,汉族,1972年3月30日生。原告张晓建诉被告周明柱、谷加林、顾登生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蕊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公开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晓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40元,减半收取2120元,由原告张晓建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蕊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沈萌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