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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3-29

案件名称

唐晓辉与杨升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晓辉,杨升友,叶菁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5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晓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升友。原审第三人叶菁。上诉人唐晓辉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3)青民三(民)初字第38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唐晓辉在收到原审法院缴纳上诉费的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并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表示不再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唐晓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应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斌代理审判员  卞晓勇代理审判员  邬 梅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严姚萍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