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二初字第00154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建强、张学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二初字第00154号原告: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宁阳工业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证72850453-5。法定代表人:周夏耘,总经理。被告:刘建强,男,197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被告:张学娟,女,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告:李小林,男,198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建强、张学娟、李小林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刘建强、张学娟、李小林无法送达,原告现无法提供其他送达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胡李霞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