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周执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谭谊与田庆晖、田素茜、田爱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谊,田素茜,田庆晖,田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周执字第63-2号申请执行人谭谊,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田素茜,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田庆晖,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田爱华,现住淄博市张店区。本院(2013)周民初字第11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谭谊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已将所有权人尹秀贞、田家祥坐落于淄博市周村区蔡家场南XX巷XX号房产转移登记至谭谊名下,执行费300元由申请执行人谭谊缴纳。至此,申请执行人谭谊的申请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3)周民初字第118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 中审判员 韩 伟审判员 杜婷婷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