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法民初字第03829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重庆某某分店,成都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重庆某某分店,成都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法民初字第03829号原告周某某,男,44岁。被告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重庆某某分店。法定代表人朱某洪。被告成都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重庆某某分店、成都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周某某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常 凌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凌险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